一、《盐城市“十四五”企业上市(挂牌)行动计划》(盐政发〔2021〕4号)
1.企业上市奖补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,给予20万元奖励;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,给予80万元奖励;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,给予100万元奖励;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,给予200万元奖励。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。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,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。
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,并在我市缴纳税收、提供就业岗位的,给予200万元奖励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,可按“一事一议”方式予以奖励。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。
2.企业新三板挂牌奖补。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,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。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,给予30万元奖励。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,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。
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,并在我市缴纳税收、提供就业岗位的,给予50万元奖励。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。
3.企业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补。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,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,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该项奖励,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,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。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安排,市区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。
4.企业再融资奖补。企业上市后以增发、配股、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,且募集资金80%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、经营性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建设的,按照实际融资额(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)的5‰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、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,并投资在我市的,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‰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,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,并投资在我市的,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‰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上述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。
5.落实税收优惠政策。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,以未分配利润、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,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,或者在企业改制、重组过程中,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、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,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,由受益地区政府按照“一事一议”原则予以研究支持。
企业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。
二、《盐城市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实施细则(试行)》(盐财行〔2021〕25号)
1.投资奖励。按照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和在盐投资规模,给予投资奖励: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—1亿元(不含1亿元)的天使投资机构,在盐实际投资达500万元的,奖励20万元;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—5亿元(不含5亿元)的股权投资企业,在盐投资达2000万元的,奖励100万元;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—10亿元(不含10亿元)的股权投资企业,在盐投资达1亿元的,一次性奖励500万元;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,在盐投资达2亿元(含)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。
2.增资奖励。对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增加实缴资本的,参照本细则前款投资奖励标准,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(实际募集到位资金)和在盐投资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,补足奖励差额部分。
3.基金管理团队奖励。对财政资金参股的天使投资、创业投资基金,财政资金参股收益部分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。税后收益为100—500万元(不含500万元)、500—1000万元(不含1000万元)、1000—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、5000万元—1亿元(不含1亿元)、1亿元以上的,分别奖励基金管理团队30%、25%、20%、15%、10%。
4.建立股权投资风险补偿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初创企业(省、市委组织部门文件认定),如首投失败,根据持股时间、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,对投资形成损失予以风险补偿。对投资额在500—2000万元、2000—10000万元、10000—20000万元、20000万元以上的,分别按投资损失的20%、30%、40%、60%给予补偿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